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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美兰诉被告扎拉嘎、何红峰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兰,扎拉嘎,何红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75-3号申请人李美兰,女,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执行人扎拉嘎,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何红峰,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蒙古族,乌拉特中旗科学技术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原告李美兰诉被告扎拉嘎、何红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乌中法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美兰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红峰在乌拉特中旗科学技术局的工资已扣留,而且被执行人何红峰在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乌拉特中旗管理部的存款68000元,已冻结,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乌中法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代理审判员  张振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友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