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催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上海洪凯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洪凯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催字第23号申请人上海洪凯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81号3幢1008室。法定代表人曹文俊,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上海洪凯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号码3080005393919233,出票日期2014年8月22日,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南京三能电力仪表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佰裕电子有限公司,付款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洪凯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上海洪凯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东审 判 员 蒋浩审 判 员 张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林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