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2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娟与被告连玉卿、刘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娟,连玉卿,刘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683号原告张娟,女,汉族,1970年2月10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告连玉卿,男,汉族,1963年5月12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刘新民,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娟与被告连玉卿、刘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娟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自愿用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连玉卿、刘新民银行存款5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物房权证(2004)第B0292**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 判 长 庞XX审 判 员 姜继亮人民陪审员 尹秀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远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