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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辖终字第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曹某与任某离婚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辖终字第0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委托代理人赵君,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上诉人任某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5)武山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任某主要上诉理由为:虽然自己的户籍地为常州市武进区,但因工作变动在如皋居住,如皋应为经常居住地,我与曹某离婚案应由如皋法院管辖。上诉人曹某的答辩称,我与任某的户籍地在常州市武进区,依法应由常州市武进区管辖,原审法院驳回任某所提管辖权异议是正确的,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任某与被上诉人曹某户籍所在地均在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金丰村委,该地应为双方的住所地,现上诉人任某离开该地已超过一年,被上诉人曹某起诉离婚,可以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任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作出驳回任某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杏芬审判员  龙孝云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夏 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