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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秦彩玲与日照市华侨新兴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东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秦彩玲。被执行人日照市华侨新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曲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郭长玲,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秦彩玲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华侨新兴贸易有限公司(2014)东民一初字第3108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生活费424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日照市华侨新兴贸易有限公司已将其对本案应付的款项及应负担的费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秦彩玲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华侨新兴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