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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尚再西诉被告杭锦旗泰东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刘艳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再西,杭锦旗泰东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刘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尚再西,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杭锦旗泰东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被告刘艳,女,汉族,杭锦旗泰东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尚再西诉被告杭锦旗泰东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刘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尚再西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尚再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再西撤回对被告杭锦旗泰东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刘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杭锦旗泰东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刘艳共同负担。审判员  王存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崔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