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乌苏市兴财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乌苏市钰峰金刚砂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苏市兴财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乌苏市钰峰金刚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第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兴财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苏市乌鲁木齐南路财政局办公楼***号。法定代表人:宋新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乌苏市钰峰金刚砂有限公司,住所地:乌苏市虹桥办事处北京东路高管局家属楼2号楼。法定代表人:梁展雄,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乌苏市兴财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苏市人民法院(2012)乌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受理立案后,于2014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乌苏市钰峰金刚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乌苏市钰峰金刚砂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兴财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件款、利息、诉讼费、投递费、执行费合计1465946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在上述期限支付案件款,因此本院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乌苏市钰峰金刚砂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一处、办公楼一栋、天车两架。因被执行人乌苏市钰峰金刚砂有限公司未在其承诺的期限内支付上述案件款,本院依法将上述资产委托评估部门进行评估后,委托新疆克拉玛依市国信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在拍卖当中,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兴财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763万元竞买取得了被执行人乌苏市钰峰金刚砂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厂房一处、办公楼一栋、天车两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乌苏市钰峰金刚砂有限公所有的财产,厂房一处、办公楼一栋、天车两架交付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兴财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至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兴财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二、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兴财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在一个月之内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申请执行人乌苏市兴财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佩 丽审判员 巴音巴特审判员 刘 贵 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雷 丽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