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田顺新与潍坊海亚建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顺新,潍坊海亚建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田顺新。被执行人潍坊海亚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6530号。法定代表人衣衍亮,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4)寒滨商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潍坊海亚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详见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岚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