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齐文新与武汉富源飞科气象仪器有限公司、武汉富源飞科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文新,武汉富源飞科气象仪器有限公司,武汉富源飞科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083号原告齐文新。委托代理人黎振彪,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超,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富源飞科气象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七号地块。法定代表人张立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丽娟,湖北省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富源飞科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特1栋3单元6层6号。法定代表人张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丽娟,湖北省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齐文新诉被告武汉富源飞科气象仪器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富源飞科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气象站(支架型);专利号:ZL201330321211.1】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魏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元新主审、人民陪审员付玲玲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齐文新于2015年7月7日因证据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文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文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齐文新负担。审 判 长 魏 兰审 判 员 杨元新人民陪审员 付玲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