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珠海市王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统云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珠海市王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统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115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新豪方大厦8C。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珠海市王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粤海中路2161号斗门大厦605室。法定代表人王统云被执行人王统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王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统云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3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11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XX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叶 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罗彩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