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锡林浩特市开心牧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诉佈和、斯琴格日乐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锡林浩特市开心牧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佈和,斯琴格日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开心牧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萨日娜,锡林浩特市开心牧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佈和(别名布和巴特尔),男,蒙古族。被执行人斯琴格日乐,女,蒙古族。锡林浩特市开心牧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诉佈和、斯琴格日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开心牧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佈和、斯琴格日乐赔偿2只大羊、2只羔羊及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佈和、斯琴格日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开心牧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佈和、斯琴格日乐达成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锡白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利军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张艳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朋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