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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徐甲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558号原告徐甲。委托代理人范方强,上海市申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原告徐甲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逸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方强律师,被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甲诉称:原、被告系高中期间校友,后自行相识、恋爱,并于2002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05年6月16日生育一子名徐乙。由于双方系草率结婚,故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4年8月,被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原告离婚,因被告要求分割财产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故被告最后撤回了起诉。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赵某辩称:对原告所述的恋爱、结婚、生子等情况均无异议。双方系高中校友,经过多年恋爱后结婚,并无草率结婚的说法。被告于2014年8月起诉离婚,当时起诉离婚的原因是因为原告酗酒,且出售原有房屋后不肯再买新房,故被告曾起诉要求离婚,之后并非因为财产问题得不到满足而撤诉,是因为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等问题才撤回了起诉。撤回起诉后,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两人带着孩子还一起到韩国旅游,所以原告所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说法不存在的,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徐乙。2014年8月,被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原告离婚,后被告于2014年10月申请撤回起诉。之后,原、被告及孩子曾一同赴国外旅游。2015年5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因双方对离婚问题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被告在2014年8月曾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但其于当年10月已经撤回了起诉。撤回起诉之后,双方仍能和平相处,在此期间还一起赴国外旅游,可见双方的婚姻关系已有所缓和,且双方之子亦需要原、被告共同的关爱,因此本次应以不离婚为宜。希望双方念及夫妻间以往的情份,多加珍惜,互相多沟通,多给予对方理解、关心和照顾,重建和睦的夫妻关系。综上,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原告徐甲与被告赵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 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潇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