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程力江与宋存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力江,宋存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49号原告程力江。被告宋存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力江诉被告宋存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力江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力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力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元,由原告程力江负担。审判员 王云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兵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