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行标、高爱春等与曹素兰、高昌峰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行标,高爱春,陈林,陈飞,陈少秋,曹素兰,高昌峰,吴思福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183号原告:陈行标,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高爱春,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林,女,198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飞,女,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陈少秋,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曹素兰,女,195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高昌峰,男,195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吴思福,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陈行标、高爱春、陈林、陈飞、陈少秋与被告曹素兰、高昌峰、吴思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全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孟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