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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田爱国与张月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恢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田爱国,男,1962年11月20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张月生,男,1959年2月8日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人。田爱国与张月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16日作出了(2007)泽民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张月生欠田爱国炭款45830元,从2007年10月16日开始,每月偿还5000元,直至还清。申请人于2007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35830元。本院于2008年1月10日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爱国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月生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田爱国21055元,剩余的14775元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田爱国已将执行款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恢字第69号案件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437元,确定由被执行人负担且已交纳。执行员  崔红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