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田爱国与张月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恢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田爱国,男,1962年11月20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被执行人张月生,男,1959年2月8日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人。田爱国与张月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16日作出了(2007)泽民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张月生欠田爱国炭款45830元,从2007年10月16日开始,每月偿还5000元,直至还清。申请人于2007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35830元。本院于2008年1月10日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爱国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月生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田爱国21055元,剩余的14775元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田爱国已将执行款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泽执恢字第69号案件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437元,确定由被执行人负担且已交纳。执行员 崔红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