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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2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上高县人。被告:丁某某,男,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光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熊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