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2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上高县人。被告:丁某某,男,汉族,上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经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光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熊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