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夏元才与赵宗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元才,赵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夏元才,男,生于1959年7月12日,汉族,住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王小阳。被执行人:赵宗明,男,生于1964年10月5日,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峨眉民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夏元才申请执行赵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给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3)峨眉民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