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群、韩玉华与李文者、屠为学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文者,屠为学,射阳县射阳河塑管厂,李群,韩玉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者,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屠为学,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射阳县射阳河塑管厂。法定代表人屠为学,该厂厂长。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中华,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群,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玉华(系李群母亲),退休教师。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文甫,居民。上诉人李文者、屠为学、射阳县射阳河塑管厂因与被上诉人李群、韩玉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4)射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4)射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李文者、屠为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联联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代理审判员 臧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成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