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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2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方晏与廖国良、刘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晏,廖国良,刘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705号原告陈方晏,男。被告廖国良,男。被告刘瑛,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方晏与被告廖国良、被告刘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方晏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方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方晏撤回起诉。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