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2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方晏与廖国良、刘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晏,廖国良,刘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2705号原告陈方晏,男。被告廖国良,男。被告刘瑛,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方晏与被告廖国良、被告刘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方晏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方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方晏撤回起诉。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