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二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岩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岩,刘守龙,李欣欣,张立新,南关区岩松通讯设备行,长江路开发区新利鑫通讯商行,长江路经济开发区博大金龙通讯商行,南关区博大金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120-1号原告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3339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有,董事长。被告赵岩,男,1983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刘守龙,男,1982年4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李欣欣,女,198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张立新,男,1975年6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南关区岩松通讯设备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东天街11号。被告长江路开发区新利鑫通讯商行,住所地长江路银座J栋3单元515室。被告长江路经济开发区博大金龙通讯商行,住所地长江路银座D栋1单元205室。被告南关区博大金龙手机直营店,住所地南关区长春大街26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岩、刘守龙、李欣欣、张立新、南关区岩松通讯设备行、长江路开发区新利鑫通讯商行、长江路经济开发区博大金龙通讯商行、南关区博大金龙手机直营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绿园融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保全费3020.00元,合计74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春明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