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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执字第2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曾文琼与刘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文琼,刘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228-1号申请执行人曾文琼,女,生于1986年3月16日,汉族,家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杨先国,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青,女,生于1971年10月14日,汉族,户籍地为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广安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受理了曾文琼申请执行刘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公告向被执行人刘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青在三日内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青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1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幺林审判员  曾 华审判员  李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钟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