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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执字第0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何志远与徐振刚、赵德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183-1号申请执行人:何志远。被执行人:徐振刚。被执行人:赵德芳(系徐振刚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志远与被执行人徐振刚、赵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彭 涛审判员  刘华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