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执字第0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何志远与徐振刚、赵德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183-1号申请执行人:何志远。被执行人:徐振刚。被执行人:赵德芳(系徐振刚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志远与被执行人徐振刚、赵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彭 涛审判员 刘华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