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一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卫东与齐飞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卫东,齐飞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679号原告周卫东。被告齐飞云。委托代理人齐裴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卫东与被告齐飞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雪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