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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史明珠、赵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382号本院2015年4月16日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史明珠、赵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告赵杰已经更名为赵伟杰,故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赵杰”应为“赵伟杰(曾用名赵杰)”。审 判 长  刘伟伟审 判 员  周建波人民陪审员  吴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籽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