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史明珠、赵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382号本院2015年4月16日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史明珠、赵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告赵杰已经更名为赵伟杰,故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赵杰”应为“赵伟杰(曾用名赵杰)”。审 判 长 刘伟伟审 判 员 周建波人民陪审员 吴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宋籽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