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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广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宋长征与龙常松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征,龙常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广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宋长征。被告龙常松。本院在审理宋长征诉龙常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长征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龙常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长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长征撤回对被告龙常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宋长征承担。审判员  何敏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