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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民初字第5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2015-5031郑天池诉龙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天池,成都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5031号原告郑天池,男,汉族,1964年9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宋波、臧培培,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发装饰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春。委托代理人魏俊友,龙发装饰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佳尧,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天池与被告龙发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天池的委托代理人宋波,被告龙发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俊友、林佳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天池诉称,2012年3月11日,原告郑天池与被告龙发装饰公司签订《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三环路外侧华侨城208区18-3号住房交被告承包装饰装修,工程总价款258288元,竣工日期为2012年9月17日。合同第十二条第5项约定:由于原告或被告原因致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由责任方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因被告原因,装修工程断断续续,进度缓慢,整个工程进行了两年之久,至今仍未完工。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尽早完成房屋装修,但被告始终搪塞推诿。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继续履行《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竣工之日止的装修工程逾期违约金289789元(暂时计算至2014年9月16日,金额为199031.4元x千分之2x728天);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龙发装饰公司辩称,案涉装修工程没有按期完工的责任不在被告而在原告,原告没有按时提供应由原告提供的装修主材,原告自有施工项目没有按时完成,且水电项目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屋顶漏水,影响了被告已完工程的墙面、地面,致返工和维修,装修工程未按期完工。另外工程实际开工时间比合同约定开工时间晚了4个多月。涉案工程在2014年9月30日已经交付原告使用。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1日,原告郑天池与被告龙发装饰公司签订《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三环路外侧华侨城208区18-3号住房交被告承包装饰装修;工程造价258288元;工期180天,开工日期在2012年3月17日,竣工日期在2012年9月17日;承包方式是被告包工、部分包料、原告提供部分材料;原告委托被告设计施工图纸;对因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原告未按时参加阶段验收而造成停工等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经原告确认,工期相应顺延;本工程施工质量按《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规范》标准执行;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分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1)、水、电管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的验收,(2)、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3)、竣工验收。被告应提前二天通知原告参加各阶段验收,各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若原告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验收,被告有权停工等待,由此给被告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均由原告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余款后,被告向原告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为贰年);双方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原告付款60%,154973元,隐蔽工程验收竣工后3日内,原告付款35%,90401元,竣工验收合格后4日内付款5%,12914元;由于原告或被告原因致使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日由责任方向对方支付工程款总造价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支付了21.9万元(含设计费3万元),被告按合同约定于2012年3月17日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取消了水电改造、防水、客厅软包基层项目,2012年9月21日,原告签字确认合同变更减少的金额为49604.6元。因计算错误、重复计算、有标无图、无法实施等原因,原告取消了一层卫生间边线砖、前花园拆(砌)墙、客(餐)厅茶镜安装、二层中庭边线砖铺贴、二层公卫拆墙补烂、三楼主卧护墙板等项目,2013年3月20日,原告签字确认合同变更减少金额10661元。有些减少的项目原告交给了被告安排在该项目负责的项目经理承包施工。合同履行中,施工进展不顺利,陆续出现房屋漏水问题,地暖管道被打爆,停工等问题。2014年9月16日,原告通过公证向被告邮寄送达《催告函》一份,其中阐明装修过程问题多多,一是被告设计人员、项目经理、工程监理人员人事变动,施工人员不足,导致工程时断时续,二是负责装修的班组长工作散漫、责任心差,导致工程进度缓慢,并希望被告在半个月内完成装修。2014年9月30日,被告请保洁工对案涉房屋做完清洁卫生,准备交工,原告认为装修质量不合要求,而且存在损坏房屋设施设备等问题,不同意被告交工,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2014年12月2日,原、被告签订《关于华侨城纯水岸18-3装修损坏相关问题的协议》,协议明确在装修过程中,因被告原因造成多处设备损坏;存在楼梯间地暖管损坏一处、二楼主卧浴缸(TOTO)顶面油漆开裂一处、底部表面铁锈污染多处、一楼卫生间科勒阻尼马桶盖损坏一个、电梯内面板多处损坏、墙面腻子脱落导致硅藻泥脱落等问题。协议中双方对修复及赔偿问题进行了原则性的约定。此后,双方仍未就该房屋装修合同的履行结果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从2014年9月30日打扫完清洁卫生后就未再进场施工,而原告将部分家具搬进房屋后,也未开始居住使用房屋。开庭后,案件承办法官到装修房屋现场进行了查看,凭眼观可见有墙面存在裂纹、木窗安装不到位、木线条被乳胶漆污染、地下室卫生间堵塞等问题。上述事实有《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公司的《专用收据》四份、《工程变更单》二份、《公证书》、《催告函》、清洁费收条、《关于华侨城纯水岸18-3装修损坏相关问题的协议》及当事人陈述记录等证据收集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郑天池与被告龙发装饰公司签订的《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享受权利。本案合同约定的工期从2012年3月17日至2012年9月17日共计180天,但被告实际上在2014年9月30日才开始给房屋做清洁卫生。即使以此作为完工时间计算,工期已逾两年,即工期违约已经存在。关于产生工期违约的原因,本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有责任,对原告而言存在发包工程随意问题,合同签订后,又任意减少部分项目而转包给其他人;该房屋装修涉及到电梯安装、地暖安装等较多分包单位,原告未能统筹兼顾,安排好各单位进场施工的时间,致施工现场存在相互影响的情况等。对被告而言存在施工管理混乱,项目经理私自承接部分施工项目;施工队伍素质不高,有不按规范施工,甚至野蛮施工的现象等。本院综合双方的因素,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标的大小,逾期时间以及考虑被告请求调低违约金的请求,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6万元。被告主张工程实际开工时间比合同约定开工时间晚了四个多月,因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原告没有按时提供应由原告提供的装修主材,其证据是部分装修材料的提货单、发货单,时间在2014年8月。但本院认为该证据仍不足以证明这是工期逾期的原因之一,因该证据尚不能排除是因工期逾期后,原告不得不推迟订货、提货。关于原告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已做完清洁卫生,一直希望向原告交工。现在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进行验收(或预验收),在此过程中,双方共同记录存在的质量问题、未完项目,限期由被告按记录逐条进行整改、完善,达到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原告在本案中仅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而不能明确还有什么项目、什么合同内容需要继续履行,系请求不明确,本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本案在审理中所涉及到房屋设施设备在装修中被损坏需赔偿的问题,因本案原告未提赔偿请求,本案不作处理,该问题双方如协商不成,可另案讼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成都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郑天池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6万元;二、驳回原告郑天池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被告成都龙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90元,原告郑天池负担22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闻武人民陪审员  李丽琼人民陪审员  张惠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甘余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