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一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龙际体与龙会喜、龙鹏、龙琪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际体,龙会喜,龙鹏,龙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1019号原告龙际体,男。委托代理人孙吉兴,隆回县三阁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龙会喜,男。被告龙鹏,男。被告龙琪,男。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龙际腾,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际体诉被告龙会喜、龙鹏、龙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龙际体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际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际体负担。审 判 员  刘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伍海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