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庆与程吉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程吉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陈庆,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生,住所地……。委托代理人蔡封森,遵义县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吉林,男,汉族,1971年10月3日生,住所地……。原告陈庆诉被告程吉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蔡封森,被告程吉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庆诉称:我与被告口头协议转租房屋,在2015年4月8日前实施了门面房转租,被告支付了部分租金,但是还欠26000元的转让费。被告在2015年4月8日亲笔写下了26000元的租金欠条,我催收至今无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欠款26000元;2、本案的诉讼等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程吉林辩称:欠条确实是我写的,但租金我付多了,我已经支付给被告9万元租金,还有2万元转让费写的欠条。开始不知道门面是原告转租的,房东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截止时间是今年8月1日,房东现在说从今年8月1号之后要继续收我每月11000元的租金,我和房东说三方协商解决,但陈庆并没有来。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3月27日、4月9日,原告陈庆分别出具三张《收条》,内容分别为收到被告程吉林房屋租金2万元、3万元、4万元,合计收到被告程吉林交付的租金9万元。2015年4月8日,被告程吉林出具《欠条》,内容为程吉林欠陈庆房租转让费26000元。后双方当事人因转让费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出如前诉请。另查明,庭审中,原告代理人称原告与房东的租赁合同已销毁,是否允许转租不知道,原告每个月应当支付多少租金不清楚,收取被告支付的租金是从2015年4月1日计算至2015年8月1日,9万元中包含了其他转让费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身份证明,收条三张,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亦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转租房屋,收取了被告支付的租金9万元,租金计算时间从2015年4月1日至8月1日,平均每个月22500元,而现在房东要求被告承担从2015年8月1日之后的租金为每月11000元,原告收取被告的租金已远超房东收取的租金,且从庭审查明事实来看,原告对房东是否允许转租不能明确,其向房东原来支付的月租金是多少也没有提供,其主张的被告支付的9万元租金包含其他转让费用也没有举证证实,此种情况下,原告再继续向被告收取转让费显然违背公平原则,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谭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