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高法雷与蒋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法雷,蒋莹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000号原告:高法雷,男,汉族,1969年8月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赵金启,安徽省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莹莹,女,汉族,1988年7月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法雷与被告蒋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法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法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沈永雷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人民陪审员 顾庆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又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