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3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亚萍与刘昌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萍,刘昌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987号原告黄亚萍,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昌菊,女,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李小松,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瑞山西路2号都市花园H幢,组织机构代码76593449-7。法定代理人张晓东,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松,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黄亚萍诉刘昌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亚萍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亚萍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昌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亚萍撤回对被告刘昌菊,重庆市合川区合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红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有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