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嘉吉动物蛋白(安徽)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吉动物蛋白(安徽)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238号原告:嘉吉动物蛋白(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ChristopherLynnLangholz,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正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许峰,上海中建中汇(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010603432。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理人:毛立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培亮,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济泽,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010603432。原告嘉吉动物蛋白(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吉动物蛋白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辛明友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5年2月9日、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吉动物蛋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正胜、许峰,被告中建一局安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培亮、杨济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嘉吉动物蛋白公司诉称:2014年7月22日,其公司所属53号农场第3栋鸡舍之塑壳断路器发生烧毁,致使该鸡舍供电中断,相关降温设备停止运转,鸡舍内温度迅速升高,直接导致该鸡舍13260只白羽鸡受热应激死亡,给其造成鸡只死亡损失和死鸡处理费用。由于包括53号农场在内的六座农场均系由中建一局安装公司承建,其公司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遂将中建一局安装公司安装的标识为“施耐德”牌塑壳断路器取样后送施耐德(北京)中低压电器有限公司鉴定,经检验确认送检产品系仿冒品。为消除安全隐患,其公司致电中建一局安装公司,要求在5日内更换农场中所有不合格塑壳断路器,但中建一局安装公司在限期内未予更换。其公司被迫自行采购、更换。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中建一局安装公司赔偿其设备更换、维修费用43720元;赔偿其鸡只死亡损失413977.20元(暂估);赔偿其死亡鸡只处理费用994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中建一局安装公司庭审中辩称:现无法确定烧毁的塑壳断路器是其公司安装,且施工时嘉吉动物蛋白公司工程师现场监督,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在合同中约定使用“施耐德”品牌,并未指定具体的生产厂家;“施耐德”公司的鉴定报告只表明了不是其公司生产的,没有对产品质量做出评价;塑壳断路器应当有正常的使用方法和方式,其公司人员曾对用电荷载提出建议,但是嘉吉动物蛋白公司未予理睬,对于嘉吉动物蛋白公司非正常使用导致产品损害,其公司不承担责任;即使产品出现问题,应该经过双方沟通,查明原因,按照合同约定由其公司维修,吉动物蛋白公司不应当单方更换产品,对其他的更换其公司不认可;即便塑壳断路器有其公司提供、安装的,也只能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1万元。半塔兽医站家禽疫病登记表不能作为认定鸡只死亡的法律依据,死亡数量是由嘉吉动物蛋白公司自行报告,没有经过双方确认;死亡原因需要相关司法鉴定,兽医站没有资格和权限对鸡只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也没有资格对断电原因进行鉴定;兽医站登记表没有载明造成鸡只死亡的具体死亡时间以及内部温度;由于嘉吉动物蛋白公司管理疏忽,鸡舍停电长达7个小时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双方应当按照比例承担责任。其公司人员及委托代理人去嘉吉动物蛋白公司取证时,嘉吉动物蛋白公司不予配合,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死亡鸡只当天嘉吉动物蛋白公司已经处理,直到2014年7月25号才给其公司发函,其公司无法核实死亡鸡只的数量等。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嘉吉动物蛋白公司与中建一局安装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嘉吉动物蛋白公司将其坐落于安徽省来安县半塔镇53号农场的鸡舍基础、管理房、宿舍、室外工程及附属设施交由中建一局安装公司施工建设,同时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在质量保修期项中约定: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两年。在质量保修责任项中约定: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商(中建一局安装公司)应当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商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雇主(嘉吉动物蛋白公司)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商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双方还就使用电气的种类、工程量、单价、品牌或生产厂家等进行了约定。2014年7月22日7时许,嘉吉动物蛋白公司53号农场红旗肉鸡十四场第三栋饲养员发现鸡只非正常死亡,遂报告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随即向来安县半塔镇兽医站报告,兽医站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经调查后发现造成鸡只非正常死亡的原因为:鸡舍断电。导致鸡舍温度升高,鸡受到热应激死亡。并现场清点确定死亡鸡只为13260只。建议:对死亡鸡只就近进行焚烧或无害化处理;为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建议立即恢复供电,对鸡舍进行降温。嘉吉动物蛋白公司经检查发现,造成断电的原因系塑壳断路器烧毁所致,遂更换了该栋鸡舍的塑壳断路器。同日,嘉吉动物蛋白公司对死亡鸡只委托滁州绿之源动物蛋白饲料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产生处理费用9945元。2014年7月25日,嘉吉动物蛋白公司致函中建一局安装公司,认为该塑壳断路器系假冒伪劣产品,要求中建一局安装公司在收到函件后5日内替换所有不符合约定的电气产品(塑壳断路器)。但中建一局安装公司未予回复。后嘉吉动物蛋白公司将烧毁的塑壳断路器委托施耐德(北京)中低压电器有限公司进行产品真伪鉴定,2014年7月30日,施耐德(北京)中低压电器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结果为:型号lv429840,防伪号0003031801932014,不是施耐德(北京)中低压电器有限公司产品。同日,嘉吉动物蛋白公司向上海西域机电系统有限公司另行采购了塑壳断路器,支付现金43720元。同年8月6日,嘉吉动物蛋白公司对中建一局安装公司安装的全部塑壳断路器进行了更换,并再次致函中建一局安装公司,将其公司自行更换的事实告知中建一局安装公司。中建一局安装公司专业人员也在8月6日到达嘉吉动物蛋白公司,并现场进行了检查,回复嘉吉动物蛋白公司,表示:愿意承担更换开关的一切费用,承担违约金10000元……。此后,双方对相关损失进行了协商,未能达成协议,嘉吉动物蛋白公司遂起诉来院,要求中建一局安装公司赔偿其设备更换、维修费用43720元;赔偿其鸡只死亡损失413977.20元(暂估);赔偿其死亡鸡只处理费用994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审理中,经双方一致同意,对死亡鸡只进行价格评估,并委托了滁州市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死亡鸡只的价格进行了评估,2015年4月18日,滁州市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滁诚评报字(2015)第01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结论为:嘉吉动物蛋白公司申报的13260只白羽肉鸡死亡的损失价值在2014年7月22日所表现的公允价值为人民币254379.84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嘉吉动物蛋白公司提交的合同文件-涉及、施工和竣工合同、竣工资料,施耐德公司鉴定证明,家禽疫病登记表及鸡只死亡现场照片,肉鸡厂生产日报表3张,事发当日发生故障的塑壳断路器实物一个、2张照片,往来电子邮件打印件2份,2014年7月25号我公司发出的《关于合同履行事宜的函》,塑壳断路器采购订单与付款凭证、销售发票,滁州绿之源公司的运输单8张、无公害项目处理合作协议、原告的付款凭证,销售发票一张,视频资料一份;中建一局安装公司提交的,往来电子邮件打印件;滁州市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嘉吉动物蛋白公司、中建一局安装公司的诉辩主张以及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举证、质证、辩论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造成嘉吉动物蛋白公司53号农场红旗肉鸡十四场第三栋鸡只大批死亡的原因;二、嘉吉动物蛋白公司的合理损失如何计算;三、中建一局安装公司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针对争议焦点一,来安县半塔镇畜牧兽医站负责辖区家禽、家畜疫病防治工作,其专业人员凭借工作经验,通过调查、查看、了解相关情况,结合专业知识,对家禽、家畜的非正常死亡基本可以做出明确的判断。本案中,来安县半塔镇畜牧兽医站的工作人员,接到嘉吉动物蛋白公司疫情报告后,前往现场调查情况、确认疫病原因、确定死亡鸡只的数量,并作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符合相关规定,故对该机构的《家禽疫病登记表》载明的情况,本院予以确认。即:13260只白羽鸡系鸡舍断电,造成鸡舍温度升高,鸡受到热应激死亡。针对争议焦点二,对于嘉吉动物蛋白公司诉称:由于中建一局安装公司安装的塑壳断路器系假冒产品,造成塑壳断路器烧毁、断电,鸡舍温度升高,导致鸡只死亡。嘉吉动物蛋白公司将该塑壳断路器送施耐德(北京)中低压电器有限公司进行产品真伪鉴定,结果为:型号lv429840,防伪号0003031801932014,不是施耐德(北京)中低压电器有限公司产品。但并不能就此证明该塑壳断路器系假冒伪劣产品,对于塑壳断路器烧毁的事实,中建一局安装公司也予以认可,并同意愿意承担更换开关的一切费用。故对嘉吉动物蛋白公司更换全部塑壳断路器的费用43720元,本院予以确认。死亡鸡只经滁州市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13260只白羽肉鸡死亡的损失价值在2014年7月22日所表现的公允价值为人民币254379.84元,双方对此均未提出异议。死亡鸡只的无害化处理费用9945元,本院亦予以确认。故嘉吉动物蛋白公司损失金额为308044.84元(43720元+254379.84元+9945元)。针对争议焦点三,作为大型的专业化养殖企业的嘉吉动物蛋白公司,应当知晓白羽鸡生长过程中对饲料配比、光照、温度、湿度等有严格的要求,定时巡查鸡舍是保证鸡只××生长的关键环节,但嘉吉动物蛋白公司53号农场红旗肉鸡十四场第三栋鸡舍发生塑壳断路器烧毁停电后,其饲养人员并未及时发现,采取应急措施,造成鸡舍温度升高,白羽鸡热应激死亡。对此,嘉吉动物蛋白公司负有一定的责任。对于中建一局安装公司称:嘉吉动物蛋白公司管理有疏忽,没有及时发现,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造成损失,双方应当按照责任比例的负担的辩解,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嘉吉动物蛋白公司更换塑壳断路器的费用43720元,应当由中建一局安装公司承担;对于嘉吉动物蛋白公司鸡只死亡损失及鸡只无害化处理费用,本院酌定由中建一局安装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58594.90元((254379.84元+9945元)×60%)。故应由中建一局安装公司赔偿嘉吉动物蛋白公司经济损失202314.90元(43720元+158594.90元),其余损失由嘉吉动物蛋白公司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嘉吉动物蛋白(安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02314.9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嘉吉动物蛋白(安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15元,减半收取4157.50元,由原告嘉吉动物蛋白(安徽)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5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辛明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蔡月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附:户名:来安县人民法院账号:200003502422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