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毛某甲与毛某乙、毛某丙、毛某丁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甲,毛某乙,毛某丙,毛某丁,毛某戊,毛某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毛某甲,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毛某乙,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毛某丙,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毛某丁,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毛某戊,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毛某己,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某甲与被执行人毛某乙、毛某丙、毛某丁、毛某戊、毛某己继承纠纷执行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毛某乙、毛某丙、毛某丁、毛某戊、毛某己未能按本院(2014)二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更名、过户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1日到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向长春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大经路服务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诉争房屋更名、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毛某甲名下,同时申请执行人毛某甲将该房屋分割款给付被执行人。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毛某甲与被执行人毛某乙、毛某丙、毛某丁、毛某戊、毛某己继承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谢春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