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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德江与被执行人孙炳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德江,孙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高德江被执行人孙炳林上述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的财产线索,以及本院调查所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贾立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