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恢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王xx与路xx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0049-3号申请执行人王xx。被执行人路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辰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3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正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