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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恢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王xx与路xx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恢字第0049-3号申请执行人王xx。被执行人路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辰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3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正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