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孙文海与孙文彪、周利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641号原告:孙文海,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李景合,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文彪,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周利侠,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系被告孙文彪之妻。原告孙文海诉被告孙文彪、周利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中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文海于2015年7月10日撤回对被告周利侠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孙文海撤回对被告周利侠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海撤回对被告周利侠起诉。审判员 王中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潘文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