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郝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初字第172号原告郝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审 判 长 范慧新审 判 员 常 静人民陪审员 魏亚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晓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