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二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宁群录与泌阳县第一机械设备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二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群录,男。委托代理人钟启,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泌阳县第一机械设备厂,住所地泌阳县东方红西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恺,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晓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群录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宁群录及其委托代理人钟启,被上诉人泌阳县第一机械设备厂委托代理人李晓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晓龙审 判 员 明建文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力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