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汉台民初字第0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台民初字第01683号原告闵某某,女,汉族,1969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5月3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闵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某某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但春威人民陪审员  邢治彦人民陪审员  徐鸥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金亚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