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诉前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谭树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树有,马德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诉前保字第64号申请人谭树有、男、1968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八号镇,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马德永,现年33岁,现住黑龙江省宁安市。申请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驾驶的京H401**临号福田牌载货汽车车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驾驶的京H401**临号福田牌载货汽车车辆予以扣押。对申请人谭树有提供担保的在银行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账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景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海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