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0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边鹏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边鹏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266-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叶林,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鹏坤,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边鹏坤。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边鹏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3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边鹏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33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边鹏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自动履行。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边鹏坤的相关财产线索及执行线索。本院通过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边鹏坤名下陕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该车现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强制处分措施。被执行人陕西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查无可供执行的车辆。因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嗣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陕西省岚皋县公安局有相关待收益款项,本院遂依法向该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陕西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收益款项至本院指定账户,该局已予以签收。因相关待收益款项暂未到期,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陕西意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相关收益款项提取至本院后,再行另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2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冯彩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