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与许步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许步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262号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于宁。委托代理人曹文忠。被告许步楼。委托代理人顾成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得利公司)诉被告许步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文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步楼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鸿得利公司诉称,2013年11月29日,被告以需要手术但家中暂时困难为由到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万元,被告手术早已完成,原告多次督促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返还借款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许步楼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因催要借款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借款单》、(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4767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按约履行出借义务,现被告未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因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步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步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借款1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许步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春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