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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孙庆玉与赵元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庆玉,赵元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孙庆玉,农民。被执行人赵元传,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烟牟民一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3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元传名下的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唐春明审判员  薛采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牟永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