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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民四终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赛红与唐亮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赛红,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民四终字第1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赛红,女,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身份证号码:4323261963********。委托代理人唐悦武,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312号。法定代表人邓天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扶良胜,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委托代理人易柱,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亮,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上诉人王赛红因与被上诉人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赛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悦武、被上诉人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扶良胜、易柱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唐亮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卢飞虎代理审判员  谢晓红代理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