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蒲先锋与刘爱萍、王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先锋,刘爱萍、王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蒲先锋。被执行人:刘爱萍、王玮。本院在执行蒲先锋诉刘爱萍、王玮,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兖民重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国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建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