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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慷诉吴小平、孙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998号原告陈慷,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被告吴小平,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被告孙光富,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慷诉被告吴小平、孙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糠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孙光富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楚天大道18号F、天下商业楼7栋7室(房权证号为黄20130126**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孙光富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楚天大道18号F、天下商业楼7栋7室(房权证号为黄20130126**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期内,被查封财产交由被告予以保管,保管期内被告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或造成财产损失,如有违反,应承担法律责任。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耀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