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董建红与束芳、昆山市梧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红,束芳,昆山市梧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董建红。委托代理人倪清华,江苏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束芳。被告昆山市梧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环城北路147、149、151号,组织机构代码56916331-4。法定代表人束芳,该公司市场总监。委托代理人骆元华,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被告。原告董建红与被告束芳、昆山市梧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诚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建红委托代理人倪清华,被告束芳暨被告昆山市梧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束芳、昆山市梧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骆元华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建红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建红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建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6元,减半收取6043元,由原告董建红负担。审 判 长 朱 诚人民陪审员 高 虹人民陪审员 方静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沈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