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朱银英与康宗悦、吴月娥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银英,康宗悦,吴月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155号原告:朱银英,女,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康宗悦,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吴月娥,女,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银英诉被告康宗悦、吴月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银英于2015年7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银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为2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银英负担。审判员 匡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小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