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诉栾小玲金融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栾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被执行人栾小玲。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诉栾小玲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栾小玲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执字第4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