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2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1朱姝与何家杰、汤银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姝,何家杰,汤银芳,纪鹏,舒启霞,安徽仟草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智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554号原告:朱姝,女,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文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培培,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家杰。被告:汤银芳,女,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纪鹏,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舒启霞,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安徽仟草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法定代表人:何家杰,董事长。被告:安徽智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何家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姝诉被告何家杰、汤银芳、纪鹏、舒启霞、安徽仟草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智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姝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何家杰、汤银芳、纪鹏、舒启霞、安徽仟草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智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由担保人谢二顺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区聚龙阳光都市花园20幢110号房产,担保人方斌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蒙城北路111号1幢602室的房产,担保人汤秀芳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双岗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朱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何家杰、汤银芳、纪鹏、舒启霞、安徽仟草极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智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谢二顺名下位于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区聚龙阳光都市花园(权证字号:房地权肥东字第XXXXXX号)的房产;三、查封担保人方斌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蒙城北路(权证字号:房权证合中字第号)的房产;四、查封担保人汤秀芳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双岗权证字号:房地权庐字第xxxxx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巩平代理审判员 陈旋人民陪审员 贾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钟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