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吕立峰与唐海明、严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立峰,唐海明,严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亭民初字第156号原告吕立峰,居民。委托代理人吕立兰,公司职员。被告唐海明,居民。委托代理人严翠红,居民。被告严翠红,居民。原告吕立峰与被告唐海明、严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立峰的委托代理人吕立兰、被告唐海明的委托代理人暨被告严翠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立峰诉称,2013年6月8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于2013年7月8日还款,如逾期不还,按约定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50万元并承担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唐海明、严翠红共同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是事实,但已偿还25万元,尚欠25万元,同意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8日唐海明向吕立峰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吕立峰人民币50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后严翠红经手分别于2013年8月16日、9月7日汇到吕立峰指定的徐军银行账户10万元、15万元,合计还款25万元。吕立峰对剩余款项经索要无果,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2013年9月7日还款15万元是本金还是利息存有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吕立峰与被告唐海明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被告唐海明借款后,除已偿还部分款项外,对剩余款未及时偿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严翠红经手偿还的25万元,原告对其中的15万元认为是偿还的利息,但被告不认可。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且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有利息或利率,故本院对原告主张15万元是偿还利息的意见,不予采信。本院依法确认本案借款本金50万元,已偿还25万元,剩余款为25万元。因该笔债务系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认定为两被告共同债务。原告主张两被告承担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故两被告依法应承担从主张权利之日(即2014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海明、严翠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吕立峰25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期间及标准:按本金25万元,从2014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驳回原告吕立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500元,由原告吕立峰负担4450元,被告唐海明、严翠红负担5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审判长 蔡 克审判员 吕建生审判员 蔡福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从元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